其次,就目的是否正当的判断而言,禁止过度侵害原则与禁止保护不足原则不同。
虽然小平同志在30多年前就提到党政要分开,但我们现在还没有很好地做到党政分开。从多个方面来看,我对于这次司法体制的改革还寄予了很大希望,这个方向是很正确的。
依法行政,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我们的三中全会决议里涉及到法治建设的第二个问题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如果我们能够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人民就比较满意。我觉得依法行政、解决政府职能第二个重要方面是透明化,透明化是监督政府的一个很有效的手段,只有透明化,老百姓才能监督,再加上其它监督实施的制度,我们就可以很好地限制政府的权力。在三中全会决议里把民主政治放在政治体制改革里,没有把它放在法治建设这部分里。怎么落实?从两方面来落实,一是真正在生活中使人们能够感受到宪法的权威。
按道理来说,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内容很难区分,当然也可以说民主政治是一种政治体制改革,也可以说民主是一种权利。所以在这点上,要大大削减政府过多、过重、不该有的干预。从历次大会的文字直播中可以看出,大会主持人的表决用语相对统一。
表决的法律效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表决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16]] 参见陈寒枫:《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5期。(第29条)这条规定既是对代表在人大会议上表决权的保护,更是对代表的人身保护。第四,制定多个选举投票办法。
4.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却采用电子表决方式 自采用表决器进行表决以来,对不同职位人选的表决规定过不同的表决方式。此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了会议表决制度。
(一)建立全国人大统一会议表决制度的基本目标 建立全国人大统一会议表决制度的基本目标有三:(1)建立统一、完整的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并逐渐树立起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权威性。罢免全国人大代表的表决方式,全国人大组织法没有规定,选举法所规定的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第49条)也不具体。可见,每次人代会都制定只使用一次的表决办法,严重损害了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但也不是说表决通过的议案绝对不能质疑。
对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规定包括追究其破坏选举罪、罢免其代表资格等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且所涉及的表决结果无效,由主席团决定重新交付全体大会表决。这是指表决行为实际上是指会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如宪法修改在一国具有特别重要性,其修改议案提起程序、表决基准跟普通法律案表决就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有的表决条款内容不明确,影响表决方式的采用。
表决事项越重要,其程序应当越完善,执行也越严格。第二,表决制度的立法较为分散。
实际上,笔者通过查阅中国人大网上文字直播发现,根据大会议程安排惯例,每次全体会议的表决和选举票最多4张,需一次性填写,代表写票时间一般在3分钟左右。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这5个表决办法的通过程序及具体内容之间的差异较大。对监票人、总监票人在监督表决中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应有惩处机制,这样才能促使其依法履职。表决必须以代表意志的自主性为基础,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言论免责和表决免责,是免掉了代表的后顾之忧,是对代表意志表达自由的保护。做人大人,说人大话,首先从规范表决用语做起。他认为,在所有决议规则中,多数裁定规则是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全国人大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正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依照宪法有关规定。
而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表决而言,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均有权参与投票表决。1954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64条)一般来说,一种情况意味着,表决事项更加重要。
(6)表决法律效力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文革期间,受当时政治运动的影响,全国人大有近10年未召开会议,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自然也就无从执行。[[12]] 立法法(2015年修改后)第56条规定: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从公开资料看,每次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能够按照惯例主持会议,至今还没有影响表决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2007年1月26日,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投票表决衡阳市中院的工作报告时,也因赞成票不足一半而使未通过该院工作报告。
(2)表决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及决议案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及执行草案、中央和地方预算及执行草案。完整的表决主体制度还应该包括对表决主体参与表决和行使表决权的法律保障制度。
我们提出建立全国人大统一会议表决制度,是要通过立法来予以实现,是要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完整内容通过法律作出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把这种表决制度完全变成一种法律制度。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多年中,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发展相对缓慢,没有跟上表决实践的发展要求。
宪法只规定了宪法、法律和其他议案的表决原则、表决基准,以及代表行使表决权不受法律追究。(第31条) 1989年4月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使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获得进一步完善。
4.未对监票人产生的程序及其工作职责作规定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未对监票人、总监票人的产生和工作程序作出规定。(三)个别条款内容不明确 表决是能够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议事制度,立法条款要求具体、明确。我国全国人大的表决制度以宪法中的表决条款为基础,规定于人大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中。但仍须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不同表决事项的表决用语,以减少大会主持人、监票人、总监票人以及工作人员口头表达的随意性。
[[2]]但科恩担忧:到底一个机构中占多大比例始可称多数?[[3]]这就涉及到表决基准。迄今为止,全国人大会议表决中尚未出现过未获通过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后永远都不会出现。
表决事项分类制度,也可称为表决事项的类型化处理。狭义的表决尤指议会和民主选举中的表决制度。
(四)小结 综观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认为,现行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制度的发展过程总体上呈两次集中、一段空缺、发展缓慢的特点。设计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表决制度是国外议会制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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